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3136号
原告: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6号西王大厦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4513693J。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佩栋,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彤彤,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中心北街以南山西环保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1930931J。
法定代表人:白慧宾,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利息4000元,并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19元,将994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长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