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4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十一世纪花园二期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罗定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波,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