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21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男,汉族,1967年08月09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十一世纪花园二期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罗定贵。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09日出生,住南充市南部县。
**陈与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76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在被执行人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到位案款132080.66元,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A0××××帕杰罗、川WK××××五菱牌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车牌号为川A0××××帕杰罗牌车辆处于查封抵押状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份(保单号:951130100458××××)投保人为任明礼,被保人为**的保险,此保险系重疾及医疗保险,无可领取生存金及红利,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院还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1148_156_1账户中有余额795.64元,且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扣划和参与分配。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颖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