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农商融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商融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B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4DNA1X。

法定代表人:刘伟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94Q。

法定代表人:吴清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86X。

法定代表人:吴清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5375131A。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59359940P。

法定代表人:吴跃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清金,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刘瑞云,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厦门农商融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吴清金、刘瑞云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农商融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27执恢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