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97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辉工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59940U。
法定代表人:腾飞。
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滨江路2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94Q。
法定代表人:吴清金。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支付7255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滨江路20号的厂房,并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现需等候另案处理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成汉
执行员 王志文
执行员 张中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