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94Q。
法定代表人吴清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1RKC522。
法定代表人陈冠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627执7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燕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