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恢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稻穗(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堤南里16号1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AE2U2K。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9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5375131A。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59359940P。
法定代表人吴跃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稻穗(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稻穗(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27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