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3652号
原告: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东红,董事长。
原告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