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1号新时代大厦221之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AE2U2K。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9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53751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593599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国***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627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