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杏林小小螺丝有限公司与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2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杏林小小螺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杏林小小螺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7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9385.27元。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闽0627执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