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27执1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商融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B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4DNA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9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0534988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537513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5935994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商融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武夷通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限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