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富民大道东侧金鸡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施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宿迁市宿城区宿迁水韵城D3-090-2铺,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