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45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5858609T,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施永军。
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7936705U,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宿迁市宿城区法院(2016)苏1302民初9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B1-03铺、水韵城C1-007铺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景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