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4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施永军。
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302民初9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永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给付6867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城区水韵城B1-03铺,水韵城C1-007铺房产,该房产上设置大额抵押并且均系轮候查封,不宜在本案中处置。
3.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数案件未履行到位。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
审判员*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景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