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泰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盈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22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工业园”一期和景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0188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盈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后山路26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83135133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盈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盈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79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盈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79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3.9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