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执3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皈山乡孝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执行款1128元。截止2016年8月8日,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5595元,违约金6733.0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3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达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