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422民初1112号之三
原告:大埔县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7647898XP,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密坑村段塘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MA510FXD4B,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新城路延伸段金兰大厦6号店。
负责人:***
被告:梅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5682939770,住所地: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埔县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梅州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埔县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计5382元,由原告大埔县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