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8125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邓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建工大楼1727-1728。
法定代表人:张永贤。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6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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