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