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鸿贵建材门市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8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9月1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金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8月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邦石矿产经营部。
经营者***,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鸿贵建材门市。
经营者***,女,纳西族,1958年1月12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经营场所安宁新大桥建材市场34号。
委托代理人***,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鸿贵建材门市、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安宁邦石矿产经营部、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欣亿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90657.50元,申请执行费76853.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有情等。因已执行到位5000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在审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