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世盛环境营造有限公司

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世盛环境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7651号
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世盛环境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北三路29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世盛环境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