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众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2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众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5698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041X3。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江西众同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7262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15.6元、执行费98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2623.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421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闵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