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

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初86号之二
原告: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向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兴、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42号绿化管理处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沫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信和公司)与被告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简称绿茵园林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建信和公司诉称,因为被告在室外管网和园林景观施工中,质量不合格,延迟交付,又拒不返工,给原告造成了30169034元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绿茵园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四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计算、虚增诉讼标的,违背客观事实及常理,且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给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仅能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级别管辖,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支持多少,还需待判决确认。且约定管辖依法不能对抗级别管辖。本案系2020年9月28日立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公布的《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故此,被告认为要将本案移送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石朝
审判员  蒋立春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