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绿化管理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沫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2、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诉讼请求中涉及本案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范围。2、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的规定。3、答辩人不存在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南的,本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没有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管辖权的问题可依照新的规定办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明显未达一亿元,可依照上述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中建?湖山壹号园林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合同》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双方约定争议处理法院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因一审裁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86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海洲
审判员 蒋 敏
审判员 文勇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玲玉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