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6执保47号
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20)湘06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00××××3417账户(网络控制),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持有的岳阳市城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0.5%的股权份额(305万元人民币),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
三、冻结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城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以30169034元为限),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
四、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中心的“岳阳市巴陵大桥西蘑菇亭公共绿地综合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全部应收账款及孳息(以30169034元为限),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
五、冻结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孳息(以30169034元为限),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
六、根据现有的财产线索无法全部完成保全事项,故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可以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继续申请执行保全。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湘06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完成部分执行保全事项,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院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西路332号邮编:414000
联系人:杨光联系电话:073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