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1648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裕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单圣祥。
被申请人:**亲,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富民路XXX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杰。
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亲、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亲银行存款3,08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亲银行存款计3,0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瑜斌
书 记 员
赵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