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仔文化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申8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裕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爱仔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
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爱仔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仔公司)、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365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认定事实不清,爱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承包协议上**公司的章经鉴定是伪造的,**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公司的章也是伪造的,**公司不认识**,也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原审调解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愿,应予撤销。
爱仔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申请再审主张。**与**公司是认识的,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公司提供的鉴定结论为涉案承包合同落款处**公司的印文与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由于存在**公司持有多枚公章的可能,故该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公司的观点。原审调解程序合法,**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辩称:同意**公司的申请再审主张。**公司的公章不是其伪造,是曾经合作过的**公司一位项目经理放在其处,其偷盖的。本案的钱款,其本人愿意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经查,原审调解系在法院主持下,由爱仔公司与**并代表**公司共同签署,**公司申请再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故**公司以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予撤销的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亚勤
审判员  王怡红
审判员  周 晶
书记员  毛昱珍
书记员  闵嘉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