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执475号
本院在执行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王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