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13执319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平城区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行政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同平城自然资罚决字(2019)-44、(2020)晋0213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缴纳罚款5081254.05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和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书记员  郭寅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