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13执14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申请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109154元逾期利息9605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2714元及一审反诉受理费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我院于2020年12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名下登记的轿车八辆。又经向银行、房产、登记及股权证券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樊清禄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手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张宏杰 审判员  白向东
书记员  梁 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