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13执3226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13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91012.37元,案件受理费5965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