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13执14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申请人山西方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109154元逾期利息9605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2714元及一审反诉受理费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名下有轿车八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晋BFZ0**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JS5**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WR0**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WN0**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WP0**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WS0**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XT0**宝骏牌轿车、车牌号为晋BVL0**别克牌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郭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