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莲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樊清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军,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晋02执1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的相关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钧审判员兰宇审判员马剑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连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