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太原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莲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樊清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军,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荣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调字第030号调解书,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在有关单位所有的存款、收入人民币7676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钧审判员兰宇审判员马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宋     连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