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立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宣城市立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案涉摊铺机和铣刨机的收益分红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归程玉兰所有,2016年度的铣刨机分红款1300元也已由程玉兰领取,***主张该款项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出资的目的是与同事共同投资,在其出资款项用于购买摊铺机和铣刨机后,***的出资已转换为对摊铺机和铣刨机的按份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等,***现主张返还出资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摊铺机和铣刨机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均与宣城立通公司无关,故宣城立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妥。但鉴于宣城立通公司并未就此提出上诉,且***的诉请在实体上亦得不到支持,为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