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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447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代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      翔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