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2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4号楼第二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42393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潘万元,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853454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万元、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