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798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告: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0号1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