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0号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9547486E。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其,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
原审被告:徐岸,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州市中桥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其、原审被告徐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821民初199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0号108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涉案工程所在地在佛冈县,属于佛冈县辖区,佛冈县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志英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涤萍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