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5民初97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xxx。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xxx。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兴,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东。
被告: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经理。
第三人:项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2日生,住xxx。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住xxx。
原告**、**诉被告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项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宋敏、何军负担。
审 判 长 桂斌
审 判 员 李洁
人民陪审员 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蔓
书 记 员 邢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