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5民初97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xxx。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xxx。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兴,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东。

被告: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经理。

第三人:项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2日生,住xxx。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住xxx。

原告**、**诉被告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项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宋敏、何军负担。

审 判 长  桂斌

审 判 员  李洁

人民陪审员  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蔓

书 记 员  邢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