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561号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起诉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公司)诉被告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大立公司诉称,2014年9月24日大立公司与现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现代公司将“现代国际新城中心”项目发包给大立公司,工程造价5亿元;具体开工日期以现代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自大立公司、现代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以及大立公司将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转入现代公司指定账号生效;合同生效后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大立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现代公司必须无条件在7天内退还2500万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大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2500万元的保证金转入现代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因现代公司原因工程迟迟无法开工,大立公司在2015年2月3日书面发函通知现代公司解除上述签订的合同,现代公司也于当日支付部分款项。但未按约定7日内归还2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大立公司多次催讨,现代公司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支付最后一笔30万元。起诉人大立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现代公司归还保证金2500万元并支付1712.5万元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大立公司、现代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法忠
书记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