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8797号
原告:***,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