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406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城垣北路绿洲凤凰城8号楼2**1502室。
负责人:***。
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尚庄乡***6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
原告***与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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