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82民初4069号 原告:秦占道,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城垣北路绿洲凤凰城8号楼2**1502室。 负责人:***。 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尚庄乡***6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 原告秦占道与被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秦占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占道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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