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1131号
上诉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络互动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街××号××号楼××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联络互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余文玲
法官助理 方舒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