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5民初30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姚安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姚安县。
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姚安县。
被告:***,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姚安县。
被告:姚安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0542P。
法定代表人:陈洪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姚安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普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