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5民初685号
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883424。
法定代表人浦绍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武,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栋川镇宝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0542P。
法定代表人陈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栋川镇长寿村委会下新屯(原地方税务二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2216524K。
法定代表人刘永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爱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