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5114号
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