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6448号
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
委托代理人陈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住,住所地杭州市富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翰献。
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iv>
法定代表人黄昊明。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珂、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城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夜尽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国锋及委托代理人陈涵、被告新城指挥部及新城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源公司诉称,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4年5月9日上午,被告、招标代理公司、工程设计单位通知原告到市民中心会议室询标,要求原告对工程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签署询标纪要,并在纪要第6项载明:原告承诺按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设计图纸要求,所有内容均已包含在投标价内,如有遗漏、错报均自行承担。2014年5月19日,被告和招标代理机构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第39条、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被告不是评标委员会无权询标且在中标前对实质性内容作询标纪要,该询标纪要违反招投标法而无效。
在工程招标期间,原告收到的招标文件中已载明工程量清单及设备品牌,原告按此投标。但在会议系统图纸会审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缺少HCS-4340DAT/50多功能连接器,导致会议系统的会议发言、表决、通道选择等部分功能无法实现。2015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市民中心会议系统设备缺项的报告”,要求原告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于同日提交了“现场技术变更(洽商)记录”,设计单位则认为“招标清单已含,为施工单位理解有误,详见附件说明”,被告同意设计单位意见。为保障工程按工期顺利完工,以使G20峰会得以顺利进行,原告在尚未获得被告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就于2015年5月先向设备供应商浙江新启邦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了HCS-4340DAT/50多功能连接器,并进行安装调试。2017年11月10日该公司出具证明:杭州市市民中心会议系统中使用的TAIDEN数字会议系统,双代表接口器用于连接嵌入式桌面话筒,型号为HCS-4841ND-S/50,需与多功能连接器(型号为HCS-4340DAT/50)和表决单元(型号为HCS-4343DAT-S/50)配套使用才能实现发言、表决功能。案涉项目工程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相关设备于2016年6月移交有关部门,其中涉及的功能连接器达406台。原告认为系被告疏漏使工程量清单产生漏项缺少多功能连接器,原告据需加项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移交使用,被告应承担上述加项工程款。
原告投标时,调音台品牌为雅马哈(型号MG32F),施工期间因雅马哈厂家将型号升级为新型号MGP32X,故原告按新型号提供调音台设备6台;此外为了保证工期以满足G20峰会的需要,原告因投影幕品牌ORAY无法满足交货时间,因此采购了250寸同档次的美国美视投影幕布。但2016年5月25日印发的杭州市民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中,被告单方面作出决定,“对于数字调音台、7号8号会议室投影幕布等设备,虽进场或进场安装,但由于设备型号不符、报验材料不符且无变更联系单等原因未通过监理报验的,按不符合要求处理,不予以计量。”被告已经验收工程投入使用上述设备近三年时间,应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被告之间就上述多功能连接器、调音台、投影幕布事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6日,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载明,本次审核造价未包含多功能连接器794325元、数字调音台778**元、200寸及250寸电动投影幕47728元。上述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会议系统多功能连接器406台的工程款共计7943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会议系统电动投影幕布200寸和电动投影幕布250寸各1付的工程款共计4772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品牌为雅马哈的6台数字调音台工程款共计7785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37%自竣工验收次日2016年5月12日起算至结清止,暂计至2019年5月11日为175794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城指挥部及新城管委会辩称,两被告均认为本案所涉的询标纪要有效,同时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两被告作为业主单位,为了顺利推进涉案工程,两被告依法委托了设计单位,也就是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对涉案工程进行专业设计并且出图,同时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了招投标。作为本案的原告是专业的施工单位,对于两被告就涉案工程所需要的使用功能清晰明了,根据被告的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施工合同等,都可以确定本案所涉的数字会议系统的话筒必须具备表决功能。同时,两被告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也推荐了数家关于数字会议系统的供应商,其中包括了博士和台电。根据被告了解绝大部分供应商没有涉案诉讼请求中的多功能连接器,均称双代表接口器。而我们推荐的供应商比如博士就只叫双代表接口器,该双代表接口器即能实现原告所说的多功能连接器的多项功能包括表决功能。案涉系统工程是为了配合G20工程,招标设计图纸中已明确描述话筒应兼具发言及表决功能。第二,根据我们的招投标流程以及询标纪要均载明如果存在缺漏项,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三,涉案工程已经过审计,对于我们设计图纸当中的双代表接口器已根据审计结论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同时,涉案工程整体中标价也就895万元,一项多功能连接器要增加将近10%的造价不合理。因此经过设计单位的回复,很明确这一块已包含在我方设计图纸当中,以及我们的财政审计也均明确406套的多功能连接器不应该计价。因此,我们认为原告主张再支付406台多功能连接器价款,完全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关于投影幕布、电动投影幕布以及数字调音台的诉请,我们认为询标纪要也明确了如果说原告所提供的设备与被告的设计要求不符的,我们有权不予确认。因此,两答辩人认为涉案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合法。同时,根据审计相应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原告,不欠原告任何的工程款。综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新城指挥部作为招标人,就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对外招标,招标项目编号×××21。2014年5月5日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新源公司为中标人之一。
2014年5月9日,评标委员会向新源公司询标,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1、问:是否对本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和结合现场情况实施的施工工艺已充分理解,并将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设计图纸要求的所有项目及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书中,并最终确认投标价格?答:明确,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有不一致时,按合同条款执行。2、问:按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设计图纸要求所有内容均已包含在投标价内,如有遗漏、错报均自行承担,是否承诺?答:承诺。3、问:表1-6中序号第19-23项请明确满足招标要求的具体规格型号?答:2014年5月14日前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具体规格型号。4、问:表1-6中序号第43项数字调音台,所提供的规格型号应满足招标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无条件更换,其他材料设备有类似情况均按此方式解决,请确认?答:确认为数字调音台,如不满足要求无条件更换。等等。
2014年5月19日,新城指挥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向新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4年7月28日,新城指挥部与新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为准;签约合同价为8955429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本合同书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合同履行工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对各项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改等其他合同文件一起构成全部合同文件。其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1.规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的型号、规格、产品系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停产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等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选用不低于投标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有推荐品牌的原则上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如产品推荐的品牌也全部停产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的,由承包人将相关产品资料提交招标人和审计后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得调整,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包干;专用条款21.4.(12)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需注意,投标人应根据清单项目描述和设计图纸,对可能发生工序在综合单价组价中充分考虑,报价中体现或不完全体现的,视作优惠或该项费用已含在报价中,该工序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不调整;21.4.(13)规定承包人(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正确等质量问题,应在投标时及时提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起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现场情况等核对工程量清单,当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有误(包括项目名称有误或数量有偏差等)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澄清纪要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专用条款21.5.(4)(5)(6)规定,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所有变更均需发包人批准才能实施,擅自变更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导致的损失,且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等等。
合同签订后,2014年8月5日新源公司进场施工。2015年4月9日,新源公司向新城指挥部提出《关于市民中心会议系统设备缺项的报告》及现场技术变更请求:G楼三层13号会议室数字会议系统中,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代表讨论机缺少带表决功能的机型共16台;G楼三层13号、14号、15号三个会议室中台电系统,招标清单中缺少HCS-4340DAT/50多功能连接器374套;以上问题请建设单位予以明确。2015年6月17日监理单位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由设计确认答复”。2015年6月29日,设计单位浙大网新出具《杭州市民中心智能化会议系统相关设计情况说明》:1、招标文件第98页/5公共会议厅四(13号会议室)/(一)数字会议发言系统中提出“主席台采用桌面式数字会议系统,话筒单元桌面布置可移动,台下采用嵌入数字会议话筒。数字会议主机可以接有线、无线数字会议话筒,具有表决、签到功能并可扩展同声传译功能。”同时,招标图纸中13号会议室图纸中图例部分第四条“翻盖会议发言单元”型号及规格为“带表决功能”(数量为17,包括主席机),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92条编号×××42)16台代表讨论机要求为带表决功能,清单中并未缺少此项,招标文件中也未遗漏对该产品的功能说明,施工单位的所谓“缺少带表决功能的机型共16台”理解有误,施工单位应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2、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93条(编号×××43)“双代表接口器”项目特征为“用于连接嵌入式桌面话筒”,数量为25个,即为施工单位提出的“多功能连接器”,工程量清单中按市场常规产品配置方法,“双代表接口器”为两只代表机配置一个,因此为25个(13号会议室50个嵌入式代表机),14号、15号会议室也是上述配置原则,不存在遗漏或少配的情况。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投报的产品自身特点配置并提供该配件。3、根据2014年5月9日询标纪要,中标单位已明确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并无遗漏、错报。同日,浙大网新在现场技术变更记录中签署意见:招标清单已含,为施工单位理解有误,详见附件说明。同日,新城指挥部出具意见:同意设计意见。
2015年9月18日,新源公司再次提出现场技术变更请求:G楼三层人大会议厅(13号、14号、15号)数字会议系统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需增加发言模块389套,双代表接口器201套,否则无法实现整体功能。恳请关联各方尽快审核批复。2015年9月22日,监理单位答复“由设计确认答复”。2015年9月31日,设计单位答复“经统查,招标工程量清单无上述缺漏。”
2015年5月,新源公司在尚未获得新城指挥部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在原投标清单中的双代表接口器的基础上,再向设备供应商浙江新启邦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了HCS-4340DAT/50多功能连接器406台并进行安装调试。
此外,调音台品牌为雅马哈(型号MG32F),施工期间因雅马哈厂家将型号升级为新型号MGP32X,原告按新型号提供调音台设备6台替换了原投标雅马哈(型号MG32F)综合单价共计59112.34元进行安装,并另行采购了250寸、200寸同档次的美国美视投影幕布各一张替换原投标品牌ORAY综合单价价格共计30405.58元进行安装。上述均未得到发包人新城指挥部的审批。
2016年5月11日,新源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同日杭州市民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召开案涉工程的验收专题会,会议决定“对于数字调音台、7号8号会议室投影幕布等设备,虽进场或进场安装,但由于设备型号不符、报验材料不符且无变更联系单等原因未通过监理报验的,按不符合要求处理,不予以计量。”2016年6月2日,案涉工程经甩项验收并移交使用。2018年9月6日,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载明,其中A楼会议系统按甩项处理,不在本次结算范围内,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造价为7468479.42元,经审核并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核增造价147219元,核减造价1168498.42元,审核结算造价为6447200元;本次审核造价不包含多功能连接器794325元、数字调音台778**元、200寸及250寸电动投影幕47728元,此部分费用施工单位持保留意见。
另查,新城指挥部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由设计单位浙大网新于2013年出具,图纸明确数字会议单元均需带表决功能。新城指挥部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公共会议厅(13、14、15号会议室)的数字会议发言系统,“主席台采用桌面式数字会议系统,话筒单元桌面布置可移动。台下采用嵌入数字会议话筒。数字会议主机可以接有线、无线数字会议话筒,具有表决、签到功能并可扩展同声传译功能。”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载明,编制依据为浙大网新设计的施工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项目特征为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反映的主要内容,投标人综合单价组价时必须依据施工图及施工规范,综合考虑完成每项应计取的全部费用,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第5.1、7.1、8.1中均载明各(13号、14号、15号)会议室具有发言、表决功能;第91条编号CB041主席讨论机1台注明“主席位、发言、表决功能”,第92条编号×××42代表讨论机16只未注明功能,第165条编号CB080主席讨论机1只,第166条编号CB081代表讨论机14只均注明“主席位、发言、表决功能”。其中第92条编号×××42代表讨论机16只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更换为有表决功能的代表机;清单中的项目名称为“双代表接口器”的项目特征描述均为:用于连接嵌入式桌面话筒。
再查,新城指挥部系由新城管委会设立。
上述事实,有询标纪要、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投标函、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等)、中标通知书、现场技术变更(洽商)记录、设计单位情况说明、竣工报告、移交清单、验收会议纪要、造价审核报告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公司与被告新城指挥部之间签订的关于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约定,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合同履行工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对各项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改等其他合同文件一起构成全部合同文件。
关于原告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的效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上述关于改变实质性内容及谈判的限制,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变成实质上的新要约。结合本案中的询标内容,并无新要约出现,符合上述规定,且与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亦一致,故该询标行为有效,原告提出询标无效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406台多功能连接器计794325元价款一节。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均明确表明数字会议话筒应具备表决功能,而原告提供的双代表接口器未能实现该功能,在此情况下原告另外增加多功能连接器以实现话筒的表决功能,对该增加费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1.4及21.5等规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6台数字调音台计59112.34元、200寸及250寸电动投影幕各一张计30405.58元一节。考虑原告低于原价款购买并已经验收交付使用,未发现有质量问题,故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予支付上述价款及自竣工验收次日即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依照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予以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因新城指挥部系由新城管委会设立,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有效;
二、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支付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数字调音台及投影幕布工程款共计8951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30.5元,由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617.5元,由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人民币713元。
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夜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