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320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求宝、王琳,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188号。

负责人:郑翰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黄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城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秦海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城指挥部作为招标人,就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对外招标,招标项目编号×××21。2014年5月5日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新源公司为中标人之一。

2014年5月9日,评标委员会向新源公司询标,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1、问:是否对本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和结合现场情况实施的施工工艺已充分理解,并将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设计图纸要求的所有项目及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书中,并最终确认投标价格?答:明确,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有不一致时,按合同条款执行。2、问:按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设计图纸要求所有内容均已包含在投标价内,如有遗漏、错报均自行承担,是否承诺?答:承诺。3、问:表1-6中序号第19-23项请明确满足招标要求的具体规格型号?答:2014年5月14日前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具体规格型号。4、问:表1-6中序号第43项数字调音台,所提供的规格型号应满足招标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无条件更换,其他材料设备有类似情况均按此方式解决,请确认?答:确认为数字调音台,如不满足要求无条件更换。等等。

2014年5月19日,新城指挥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向新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4年7月28日,新城指挥部与新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为准;签约合同价为8955429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本合同书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合同履行工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对各项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改等其他合同文件一起构成全部合同文件。其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1.规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的型号、规格、产品系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停产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等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选用不低于投标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有推荐品牌的原则上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如产品推荐的品牌也全部停产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的,由承包人将相关产品资料提交招标人和审计后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得调整,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包干;专用条款21.4.(12)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需注意,投标人应根据清单项目描述和设计图纸,对可能发生工序在综合单价组价中充分考虑,报价中体现或不完全体现的,视作优惠或该项费用已含在报价中,该工序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不调整;21.4.(13)规定承包人(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正确等质量问题,应在投标时及时提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起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现场情况等核对工程量清单,当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有误(包括项目名称有误或数量有偏差等)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澄清纪要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专用条款21.5.(4)(5)(6)规定,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所有变更均需发包人批准才能实施,擅自变更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导致的损失,且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等等。

合同签订后,2014年8月5日新源公司进场施工。2015年4月9日,新源公司向新城指挥部提出《关于市民中心会议系统设备缺项的报告》及现场技术变更请求:G楼三层13号会议室数字会议系统中,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代表讨论机缺少带表决功能的机型共16台;G楼三层13号、14号、15号三个会议室中台电系统,招标清单中缺少HCS-4340DAT/50多功能连接器374套;以上问题请建设单位予以明确。2015年6月17日监理单位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由设计确认答复”。2015年6月29日,设计单位浙大网新出具《杭州市民中心智能化会议系统相关设计情况说明》:1、招标文件第98页/5公共会议厅四(13号会议室)/(一)数字会议发言系统中提出“主席台采用桌面式数字会议系统,话筒单元桌面布置可移动,台下采用嵌入数字会议话筒。数字会议主机可以接有线、无线数字会议话筒,具有表决、签到功能并可扩展同声传译功能。”同时,招标图纸中13号会议室图纸中图例部分第四条“翻盖会议发言单元”型号及规格为“带表决功能”(数量为17,包括主席机),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92条编号×××42)16台代表讨论机要求为带表决功能,清单中并未缺少此项,招标文件中也未遗漏对该产品的功能说明,施工单位的所谓“缺少带表决功能的机型共16台”理解有误,施工单位应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2、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93条(编号×××43)“双代表接口器”项目特征为“用于连接嵌入式桌面话筒”,数量为25个,即为施工单位提出的“多功能连接器”,工程量清单中按市场常规产品配置方法,“双代表接口器”为两只代表机配置一个,因此为25个(13号会议室50个嵌入式代表机),14号、15号会议室也是上述配置原则,不存在遗漏或少配的情况。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投报的产品自身特点配置并提供该配件。3、根据2014年5月9日询标纪要,中标单位已明确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并无遗漏、错报。同日,浙大网新在现场技术变更记录中签署意见:招标清单已含,为施工单位理解有误,详见附件说明。同日,新城指挥部出具意见:同意设计意见。

2015年9月18日,新源公司再次提出现场技术变更请求:G楼三层人大会议厅(13号、14号、15号)数字会议系统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需增加发言模块389套,双代表接口器201套,否则无法实现整体功能。恳请关联各方尽快审核批复。2015年9月22日,监理单位答复“由设计确认答复”。2015年9月31日,设计单位答复“经统查,招标工程量清单无上述缺漏。”

2015年5月,新源公司在尚未获得新城指挥部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在原投标清单中的双代表接口器的基础上,再向设备供应商浙江新启邦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了HCS-4340DAT/50多功能连接器406台并进行安装调试。

此外,调音台品牌为雅马哈(型号MG32F),施工期间因雅马哈厂家将型号升级为新型号MGP32X,新源公司按新型号提供调音台设备6台替换了原投标雅马哈(型号MG32F)综合单价共计59112.34元进行安装,并另行采购了250寸、200寸同档次的美国美视投影幕布各一张替换原投标品牌ORAY综合单价价格共计30405.58元进行安装。上述均未得到发包人新城指挥部的审批。

2016年5月11日,新源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同日,杭州市民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召开案涉工程的验收专题会,会议决定“对于数字调音台、7号8号会议室投影幕布等设备,虽进场或进场安装,但由于设备型号不符、报验材料不符且无变更联系单等原因未通过监理报验的,按不符合要求处理,不予以计量。”2016年6月2日,案涉工程经甩项验收并移交使用。2018年9月6日,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载明,其中A楼会议系统按甩项处理,不在本次结算范围内,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造价为7468479.42元,经审核并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核增造价147219元,核减造价1168498.42元,审核结算造价为6447200元;本次审核造价不包含多功能连接器794325元、数字调音台77851元、200寸及250寸电动投影幕47728元,此部分费用施工单位持保留意见。

另查,新城指挥部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由设计单位浙大网新于2013年出具,图纸明确数字会议单元均需带表决功能。新城指挥部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公共会议厅(13、14、15号会议室)的数字会议发言系统,“主席台采用桌面式数字会议系统,话筒单元桌面布置可移动。台下采用嵌入数字会议话筒。数字会议主机可以接有线、无线数字会议话筒,具有表决、签到功能并可扩展同声传译功能。”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载明,编制依据为浙大网新设计的施工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项目特征为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反映的主要内容,投标人综合单价组价时必须依据施工图及施工规范,综合考虑完成每项应计取的全部费用,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第5.1、7.1、8.1中均载明各(13号、14号、15号)会议室具有发言、表决功能;第91条编号CB041主席讨论机1台注明“主席位、发言、表决功能”,第92条编号×××42代表讨论机16只未注明功能,第165条编号CB080主席讨论机1只,第166条编号CB081代表讨论机14只均注明“主席位、发言、表决功能”。其中第92条编号×××42代表讨论机16只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更换为有表决功能的代表机;清单中的项目名称为“双代表接口器”的项目特征描述均为:用于连接嵌入式桌面话筒。

再查,新城指挥部系由新城管委会设立。

新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新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无效;2.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向新源公司支付会议系统多功能连接器406台的工程款共计794325元;3.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向新源公司支付会议系统电动投影幕布200寸和电动投影幕布250寸各1付的工程款共计47728元;4.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向新源公司支付品牌为雅马哈的6台数字调音台工程款共计77851元;5.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向新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37%自竣工验收次日2016年5月12日起算至结清止,暂计至2019年5月11日为175794元);6.诉讼费由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新源公司与新城指挥部之间签订的关于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约定,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合同履行工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对各项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改等其他合同文件一起构成全部合同文件。

关于新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上述关于改变实质性内容及谈判的限制,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变成实质上的新要约。结合本案中的询标内容,并无新要约出现,符合上述规定,且与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亦一致,故该询标行为有效,新源公司提出询标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新源公司要求支付406台多功能连接器计794325元价款一节。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均明确表明数字会议话筒应具备表决功能,而新源公司提供的双代表接口器未能实现该功能,在此情况下新源公司另外增加多功能连接器以实现话筒的表决功能,对该增加费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1.4及21.5等规定应由新源公司自行承担。新源公司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新源公司要求支付6台数字调音台计59112.34元、200寸及250寸电动投影幕各一张计30405.58元一节。考虑新源公司低于原价款购买并已经验收交付使用,未发现有质量问题,故根据公平原则,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应予支付上述价款及自竣工验收次日即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新源公司诉请依照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予以支付,不予支持。因新城指挥部系由新城管委会设立,新源公司要求连带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一、确认新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有效;二、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共同支付新源公司数字调音台及投影幕布工程款共计8951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新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30.5元,由新源公司负担6617.5元,由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负担713元。

宣判后,新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事实认定方面。1、原审法院客观事实审查不清,以“询标纪要”认为新源公司承诺增项工程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明显存在事实上的错误。首先,新源公司与新城指挥部签署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施工合同就总价款、工程量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专用条款1.1.1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款(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执行);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结算审计时)”、10.4.1“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改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最终结算的价款以国家审计或财政评审为准”。本案中新源公司已全面按约履行己方义务,其根据上述合同和其他相关条款及为保证嵌入式桌面话筒可实现发言、表决的功能的实际情况并向新城指挥部交付合格工程进而增加使用多功能连接器(406台),且审计报告就该增项及价格亦已确认,故新源公司要求新城指挥部按照审计确认金额支付增项款未突破合同条款且有事实基础,而原审法院并未考虑该合同的内容进而驳回新源公司该项诉请属事实认定不清。其次,新源公司在投标时签订的合同价款为8955429元,即使如新城指挥部认定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其亦可接受,但该工程的最后结算价格却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其中核准渐少工程量价约为200万元),而新源公司为系统配套稳定而增加使用的406台多功能连接器(书面告知过相关部门)却被告知含在合同总价内。新源公司认为,此工程存在两个量价执行标准,显然违背民法和招投标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原审法院认为询标纪要合法有效,并以此为基础认定增项工程量属新源公司应自行承担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43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声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际性内容进行谈判”以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第15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的规定,询标纪要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纪要的形成存在主体不适格、内容无效及程序不当。第一、询标主体不适格。新源公司在2014年5月5日公开开标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认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5月19日收到新城指挥部向新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但该期间即5月9日上午,新源公司是应新城指挥部、招标代理公司、工程设计部的通知到市民中心会议室进行询标,而非评标委员会,故此属主体错误。第二、程序不当。评标委员会进行询标是在评标时,亦不是在评标确认后,另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节点,19日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招标人不但违反规定还要求新源公司对其事先准备的纪要内容进行承诺并签字,从询标纪要内容来看,其中的第6条显然是对投标价格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合同为总价,存在工程变更最终以国家或财政审计结算)甚至可视为变更合同内容,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怀疑上述行为存在打压新源公司、变相压价并达到让新源公司能主动退标的目的。第三、纪要内容前后不一并与投标文件、2014年7月28日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除去主体、程序不合法,就单看纪要内容,评标委员会虽可要求投标人对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澄清或说明,但招投标时多方已明确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制,但询标纪要第2条、第6条等可体现新城指挥部则对投标价格多次进行询问而非针对招标文件不清楚内容要求说明,此属实质改变投标内容,现新城指挥部选择以合同条款履约即按照实际工程量审计结算工程款,新源公司亦有权以此种方式要求支付对等价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询标纪要合法有效并以此作出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几点,新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以及不公平对待的基础上要其自行承担涉案工程增项费用明显不合理。二、法律适用方面。由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9、43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规定,新城指挥部在5月1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不能与新源公司进行谈判且谈判内容不得涉及价格等实质性,但其行为违背此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邀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规定,承诺是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的,是对要约的无条件认可,而本案中询标纪要第2、6条均就投标文件已明确的投标价格进行再次询问,并引导新源公司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放弃以固定单价合同制及实际工程量审计的方式结算工程款,此内容明显是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新源公司权利义务已产生重大影响),应认定为新要约(同一工程价款的计算不应存在两个量价标准),故原审法院判决中仅认为询标内容无新要约的出现,在既未考虑是否询标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又未综合分析合同价款结算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就认定询标行为有效,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其次,原审法院援引的合同条款不当,专用合同条款1.1.3约定适用法律文件含《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而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8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以及第46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依据进行综合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的规定,新源公司在投标时已清晰合同实行综合单价制,最终以实际审计结算,且新源公司在投标时尚未针对电品牌设备的技术特点制定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而在施工过程中为使相应配套设施功能齐全稳定进而增加使用必要的多功能连接器,此属于已考虑的风险范围内费用(实际施工几乎不可能完全按照前期制定的工程量实施),故此增项费用不能将属于对方招标过错(工程量清单中含双代表接口器)产生的费用由新源公司承担。另新源公司在发现该问题后已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但却被设计单位以“工程量清单已含”不予认可,为保证G20会议的顺利召开以及不影响系统的整体使用功能,迫于无奈,新源公司只能先行垫资增配。综上,原审法院在援引合同条款时应全面分析,前后不一致的,应综合考虑并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相应判决,而非在同一工程以不同的量价标准差别对待进而要求新源公司自担风险。综上所述,涉案的询标纪要的形成主体、程序、内容均违法,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在判决时对基础客观事实认定不清,存在事实遗漏、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且对有关合同条款理解有误、断章取义进而导致判决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承担。

针对新源公司的上诉,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公正合理,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招标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施工合同等在内的经过双方确认的往来文件,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合法有效。第二,涉案项目系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项目,并非简单的货物买卖。双方的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建筑法律和招投标法律的规定。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并非专业的工程机构,为了完成涉案的项目,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委托了专业的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经过招投标程序选中了新源公司。新源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对于招投标文件以及所投标的涉案项目的内容需求是明知的,那么理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包工包料的施工义务。第三,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在一审中出具的涉案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已经明确数字会议话筒要具备表决功能,而且已经明确双代表接口器的功能数量以及推荐的品牌,同时新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了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按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均已明确涉案的双代表接口器的价格以及价格的构成,上述报价新源公司充分论证符合其真实意思的结果。同时,该些内容也是一审查明的事实。第四,招投标文件中推荐的品牌例如博士等,即使使用双代表接口器,那么与新源公司所谓的多功能连接器都可以连接话筒和表决模块,在满足涉案项目会议话筒所需要的发言和表决功能上是相同的。同时,新源公司在投标的时也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招标答疑的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编制说明设计图纸要求的所有内容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有遗漏、错报均由新源公司自行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基于双方真实意思作出合法合规的判决,理应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新源公司、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新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将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定。关于询标纪要的效力。2014年5月9日,评标委员会向新源公司询标并由新源公司签署《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本案中,前述询标纪要为招投标内容的明确,并与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一致。同时,该询标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询标纪要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认定新源公司签署的上述询标纪要有效,并无不当。关于新源公司主张的406台多功能连接器价款的负担。本案中,根据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均明确数字会议话筒应具有表决功能。但新源公司安装的双代表接口器未能实现表决功能,也即新源公司提供的双代表接口器未能达成合同约定的目的。在此情形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对于另外安装多功能连接器以实现表决功能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新源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原审法院驳回新源公司要求新城指挥部、新城管委会承担该部分价款的诉讼请求,也无不当。综前所述,新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3元,由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