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8917号
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翔,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20日,原告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二局四公司)就哈尔滨富力江湾新城项目签订《购销合同》,中建二局四公司向原告购买PP-R管材、管件。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发给中建二局四公司货物共计合款199005.64元。2016年9月27日,退货合款2031.10元,至此原告发给中建二局四公司货物共计合款196974.54元。2017年1月23日和2018年3月8日中建二局四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和4万元,剩余货款106974.54元未支付。2019年9月底,原告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管件部分的费用合计67998.54元应当由中建二局四公司的分包商承担支付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庭审中,原告第一次从中建二局四公司代理人口中得知,67998.54元的管件签收人不是中建二局四公司班组人员,而是分别由本案被告和大连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收。本案被告名称由中建二局四公司代理人庭审中提供,并记录在案。经核实本案被告欠原告货款25715.6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在哈尔滨市,分包的劳务项目在哈尔滨市。本案受案法院既不属于被告经营所在地,也不属于原告主张的供货履行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请求本案移送至被告经营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或者工程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